只要是和繼父母一起生活,且有生活,教育方面費用的支出就可認為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存在一定得扶養關系,則繼子女就應對繼父母的財產有一定得繼承權。
隨著離婚率的不斷攀升,父母帶著孩子各自組成再婚家庭也是很常見了,所以表現在法律層面的父子、母子關系也是打破傳統。因此,常常遇到別人問我: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財產是否有繼承的權利?繼子女繼承繼父母的財產的份額是多少,是否享有與繼父母的親生子女同等的份額?下面我們就來一一探討這兩個問題。
調整繼子女與繼父母關系的法律規定有:我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并明確《繼承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條規定,繼父、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已形成撫養關系的,互有繼承權。《婚姻法》第二十七條也有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而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形成不同與其他父母與子女關系,它是由于父或母再婚。然而根據我國法律,僅僅憑借生父母再婚這一事實,并不必然在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產生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只有在繼父母將繼子女收養為養子女,他們之間才具有法律擬制直系血親關系;或者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扶養關系,他們之間才能適用《婚姻法》上的父母子女關系。
何為扶養關系?法律意義上的扶養,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扶養泛指特定親屬之間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存在的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輔助照顧的權利義務關系,囊括了長輩親屬對晚輩親屬的“撫養”,平輩親屬之間的“扶養”和晚輩親屬對長輩親屬的“贍養”三種具體形態。狹義的扶養則專指平輩親屬之間尤其是夫妻之間依法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的權利義務關系。繼子女于繼父母之間的撫養關系,顯然是屬于廣義的撫養關系范疇。《繼承法》司法解釋第30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所以只要是和繼父母一起生活,且有生活,教育方面費用的支出就可認為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存在一定得扶養關系,則繼子女就應對繼父母的財產有一定得繼承權。
下面我們來談談,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表現形式,本站首席律師馮律師主要歸納有以下三種關系:名分型即未形成法律撫育關系、收養型和形成法律扶養關系的共同生活型。
1、名分型即未形成法律撫育關系型
生父(母)與繼母(父)再婚時,繼子女已經成年可以獨立生活,或雖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費用,沒有受繼父或繼母的撫養教育,也沒有對繼父或繼母盡贍養義務,此類繼父母子女關系為純粹的直系姻親關系,這種形式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只是因為父母一方再婚而形成了名分上的父母子女關系,所以這種繼子女沒有繼承繼父母財產的權利,只有繼承其親生父母財產的權利。
2、收養型,即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已正式收養該子女為其養子女,同時,該子女與共同生活的生母(父)一方,仍為直系血親關系,而不與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的權利義務則隨之消滅。就收養型而言,繼父母子女之間已經按照《收養法》的規定,形成了養父母子女的關系,因此他們之間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應適用《收養法》的規定。而養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適用子女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所以此種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系,繼子女也能對繼父母的財產享有繼承的權利。即被收養后的繼子女即使在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后,繼子女也適用未自然解除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的繼承,對繼父母的財產。
3、形成法律扶養關系的共同生活型。
生父(母)或繼母(父)再婚時,繼子女尚未成年或雖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他們隨生父(母)一方與繼母(父)共同生活時,繼母(父)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費,這就是前面所說的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對及父母的財產有繼承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