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為能盡到贍養義務,在被繼承人死后卻想分割財產,像這種繼承人沒有盡到贍養義務的情況,對遺產繼承是否有影響呢?詳細內容請看本文分析:
按照法律的規定,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一般是同一順序的一般均等分得。但是均等分需要獲得遺產的繼承人必須是在同一繼承順序上、條件大體相當(大體相當指勞動能力狀況大體相當、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盡義務的情況大體相同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情況大體相同、各繼承人的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大體相當)。
特殊情形下,繼承人繼承的份額可以不均等。 四種情況不均等:
(1)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2)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多盡義務多分、少盡義務少分、不盡義務者不分。
(4)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扶助則是指子女對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關心、幫助和照料。
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是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責任。根據《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第十條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人。
子女作為雎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已婚婦女也有贍養其父母的義務和權利。
由此可見,如果繼承人有能力和有條件,但卻對被繼承人沒有盡到贍養義務,在進行遺產分配時,可以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