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張某(女)的兒子余某剛剛結婚一年多(沒有孩子),幾個月前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去世,余某生前給自己購買了人身意外險,保險公司按規定賠償了5萬元,這筆人身保險金一直由張某的兒媳婦顧某保管著。但顧某自從余某出事之后一直住在自己的父母家,并聲稱該5萬元錢歸她一人所有,張某則認為5萬元屬于其兒子的遺產,自己有理由繼承一部分,那么這5萬元的人身保險金能否作為余某的遺產呢?
案件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43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規定:“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于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根據上述規定,本案中的5萬元人身保險金能否作為余某的遺產關鍵取決于余某在參保時有沒有指定受益人,如果指定了受益人那么5萬元應由該受益人享有,如果未指定受益人則可以作為余某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因此,如果本案中的余某未指定受益人,在其沒有孩子的情況下,則該5萬元應在其父親、母親張某、妻子顧某三人之間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