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嫁兒媳能繼承公婆遺產嗎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因此,一般情況下,喪偶的兒媳對公、婆的遺產是沒有繼承權的。但是,我國繼承法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九條也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無論其是否再婚,都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可見,兒媳在喪偶之后無論是否改嫁,只要仍然對公婆履行了贍養義務,就可以繼承公婆的遺產。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兒媳在喪偶后只是偶爾來看望一下公婆,或贍養了一段時間就不再贍養了,就不能認定為“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也不能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來繼承公婆的遺產。
二、喪偶兒媳能繼承公婆遺產嗎
我國繼承法按照婚姻關系和血緣關系的遠近規定了繼承人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要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參加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則無權繼承。在現實生活中,有的兒媳和女婿不僅在喪偶前與公婆或岳父母共同生活盡贍養義務,而且在喪偶后仍然繼續贍養公婆或岳父母,為鼓勵這種良好的道德風尚,我國繼承法第12條明確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實踐中認定是否“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一般從以下二方面綜合考慮:
1、對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對公婆或岳父母在生活上提供了主要幫助;
2、對公婆或岳父母盡贍養義務具有長期性、經常性。
以上二個條件同時具備的,不論喪偶兒媳、喪偶女婿是否再婚,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喪偶兒媳、喪偶女婿依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