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前夫于2001年11月26日經法院調解離婚,小孩判歸我撫養.后因前夫認為我經濟情況不好,工作、住所不穩定,加之小孩面臨讀書,為小孩前途著想,小孩應歸他撫養,經我們多次協商,同意小孩歸他撫養。但小孩跟他后,他不讓小孩與我通電話(因不在同一城市),更是百般阻撓我與小孩見面。我想要回小孩的撫養權可以嗎?
答:如果你們變更撫養權,又辦理了書面變更協議,則撫養權已變更,但你可以要求再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5條規定:"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他不讓你見小孩,侵犯了你的探望權,你可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