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處理變更撫養關系案件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對子女的撫養問題,應當依法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角度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離婚后,子女撫養關系可以變更,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1)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另行起訴。
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后,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2)具有法定事由,應予支持變更撫養關系。具體的法定事由:
A、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B、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C、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D、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外,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2、子女撫養權變更的條件
在夫妻離婚時,按照對子女成長有利的原則,子女會被判歸一方撫養。同樣,在夫妻離婚后子女未成年之前,當撫養的一方有不利于子女成長的情況發生時,另一方有權要求變更撫養權。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情形有如下幾種: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3)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3、怎樣收集變更撫養權的證據
如果一方認為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認可的變更撫養關系的情況,應當從以下方面著手展開收集證據:
(1)如經常變更居住地,可向對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權人了解其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
(2)如因對方拖欠債權人的債務,可向對方的債權人請求其出具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
(3)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的,需要醫療及醫學鑒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4)與對方的鄰居、朋友處請求其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或者請求其出具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說明;
(5)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請求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收入及工作變動情況,如對方屬于國家公職人員,一般其工資是可以查詢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