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介紹,在審判實踐中,申請撫養關系變更的案例并不多,成功變更的更是少之又少。如果是協議離婚,都會約定孩子撫養權歸誰;如果起訴離婚,法院判決時也已經綜合考量,將撫養權判給更有利于孩子成長的一方。而且,未獲撫養權的一方多已長時間沒有跟孩子生活在一起,感情逐漸變淡,所以事后再申請變更的情況并不多。
在什么情況下,應該申請撫養權變更?滿足哪些條件,變更成功的把握更大一些?
劉某某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有四種情形,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應予以支持: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其他原因涵蓋的范圍比較廣,需要根據實際案例靈活處理,比如有撫養權的一方長時間出差,沒法跟孩子一起生活;再如重新組建的家庭不和諧,孩子的成長環境不佳等。”劉某某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