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協議離婚后,女兒跟隨父親生活,但青春期的女兒與父親總是鬧別扭,教育不聽后父親就動手打女兒,這讓前妻非常不滿。近日,平陰的劉麗華在與前夫協商變更女兒的撫養權不成,將前夫告上法庭,要求變更女兒的撫養權。
2001年11月,劉麗華和張軍結婚,2002年6月生育了女兒張園,2011年兩人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就子女撫養達成了“女兒張園由張軍撫養,劉麗華不支付任何撫養費”的協議。離婚后,女兒張園跟隨父親張軍生活,母親劉麗華不定期去探望孩子。張軍因為女兒放學經常玩電腦,不按時完成作業,上學成績不好,多次教育無用,生氣之下打了張園幾巴掌,張園跑到母親的居住處哭訴。后張軍把女兒接回家中,因青春期叛逆,兩人時不時的鬧別扭,經常發生爭吵。張軍見女兒這樣也很傷心,便不管不問。母親劉麗華見狀,心疼女兒,于是起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撫養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因本案的原被告之女張園已超過10周歲,對張園進行了詢問,張園自愿隨其母親生活,且其作為女孩,隨其母親生活較為方便,其母親已辦理退休手續,有固定的收入,從時間和經濟上都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故原告要求撫養女兒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