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見過你們這樣的公公婆婆,我的孩子為什么不讓我照看?”“孩子很小的時候,你說走就走,把孩子留給我們,現在想照看?晚了!”
這是一場公婆和兒媳的爭執,是為了孩子究竟該由誰撫養的問題。那么,在媽媽強烈要求自己撫養孩子的情況下,爺爺奶奶還能否把孫子留在身邊?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
媳婦與公婆爭奪孩子
2008年4月21日,李某與丈夫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感情很好。一年后,李某生下兒子小林(化名)。2010年,丈夫外出打工,李某便與婆婆趙某、公公郭某住在一起。沒過多久,李某因為生活瑣事與公公婆婆爭吵起來,一氣之下,就去外地找丈夫隨同丈夫生活,將兒子小林撇下留給二老照顧。
2012年3月,李某與丈夫從外地回來,便去公公婆婆家里接孩子。孩子太小,又離開父母太久,根本不認識爸爸媽媽,哭著喊著不愿被接走。
李某想盡辦法勸說小林無果后,就使勁將小林往屋外拽。公公婆婆見狀,覺得兒媳婦對待孩子太粗暴,死活不讓她把小林帶走,李某只得作罷。
后來,李某偷偷去幼兒園看孩子,公公婆婆發現后又與她起了沖突,雙方鬧得不可開交甚至報警。對于他們家的事,社區和婦聯也多次做調解工作,二老還是執意不肯讓孫子與兒媳共同生活。
“沒見過你們這樣的公公婆婆,我的孩子為什么不讓我照看?”李某遂于2014年1月訴至法院,要求趙某、郭某停止侵犯其監護權的行為,將孩子交由其直接撫養,并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為了孩子究竟該由誰撫養的問題,公婆和兒媳之間發生了爭執。那么,在媽媽強烈要求自己撫養孩子的情況下,爺爺奶奶還能否把孫子留在身邊?
法院判決支持孩子母親
焦作市山陽區法院審理此案后,一審判決被告趙某、郭某停止侵犯原告李某監護權的行為,將孩子交由原告李某撫養。后趙某、郭某不服,上訴至焦作市中院。近日,焦作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祖父母才能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原告李某作為母親,在孩子不到1歲時與倆被告發生矛盾將孩子丟給倆被告去外地,對孩子未能履行應履行的監護責任,做法不當。倆被告在此期間對小林付出很多,對此原告應該知道感激,并妥善緩和與倆被告的矛盾。如今雙方不能緩和矛盾,對此雙方都有一定過錯。但倆被告不能因此剝奪原告的監護權,使原告長期與其兒子脫離監護關系,否則構成對原告監護權的侵犯。
鑒于原、被告之間存在特定的家庭關系,倆被告對孩子付出了較多的撫養義務,且原告與倆被告之子的婚姻關系尚可,為不使雙方產生更大的矛盾,對原告要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本案中孩子的祖父母沒有權利干涉、妨礙孩子的母親行使監護權??紤]到具體情況,基于社會公德和善良民俗,作為老人,愛孫心切,可以理解,但仍應將孩子歸還給其母親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