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來自河南的申女士一氣之下帶著剛出生不久的兒子回了老家。家住三門的丈夫葉先生數次遠赴河南看望兒子,但未能挽回感情。隨后,雙方展開了“奪子大戰”。最近,申女士向法院起訴離婚并索要撫養費。庭審時葉先生以申女士將兒子藏起來阻撓其行使撫養權為由進行抗辯,要求離婚后兒子歸他撫養。
申女士的行為是否會影響其爭奪撫養權?3月5日,三門法院審理了該起離婚糾紛案件,判決孩子的撫養權歸申女士所有,并由葉先生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付清撫養費4.66萬元。
結婚半年后感情破裂,兩度起訴離婚、爭子
2006年,申女士和葉先生在福建打工時相識,2007年2月結婚,婚后她隨丈夫居住在臺州。兒子半歲時,兩人感情出現裂痕。
他們雖是自由戀愛,但婚后發現性格不合,時常為家庭瑣事吵打。申女士帶著不滿周歲的兒子回了河南老家,這一去就是5年。期間,葉先生曾數次趕赴河南看望兒子,但雙方關系非但沒有修復反而更加惡劣。
2013年9月,申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但被駁回。兩年后,申女士再度向法院起訴離婚并爭取兒子的撫養權。
申女士稱,現已上幼兒園的兒子,一直跟隨她在鄭州生活,母子之間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而自葉先生2010年初見過兒子后,便未再見面,至今也未支付過撫養費。
葉先生辯稱,2010年那一次,他是偷偷跟著申女士才看到了兒子,他多次去鄭州看望兒子,申女士都故意把孩子藏起來,導致他一直未能見到。現在他同意離婚,要求兒子歸他撫養。
“子女本位”出發,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
承辦法官表示,一般來說,撫養權的認定在雙方條件懸殊的情況下,孩子應當判決歸撫養條件明顯偏優的一方,但如本案雙方條件無明顯差距就存在爭議。本案焦點在于婚內一方有阻撓另一方直接撫養孩子的過錯行為,是否導致判決離婚時其自身撫養權受限。
法官表示,撫養權的爭奪戰中,孩子往往是最容易被忽視的主體。相對父母而言,他們才是撫養關系中的一方民事主體。因此法院在判決時會充分保障其合法的民事權益,不能為了救濟非阻撓者的民事權利,或是懲罰阻撓者的不法行為,而影響了孩子的權益。判決應當使孩子的利益最大化,體現真正意義上的“子女本位”。
本案中,孩子長期隨母親生活,如今已經具備基本的識別力,由于孩子與葉先生的相處時間太少,葉先生對其來說幾乎就是一個陌生人,在此情況下,貿然改變撫養現狀,顯然對孩子不利。雖然這種情況一定程度上是在申女士的阻撓下造成,對葉先生有點不公,但父母應該具有比孩子更大的承受力,且造成該后果一定程度上也歸因于葉先生此前未及時行使權利、改變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