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許和妻子協議離婚時約定房屋歸兒子小許所有,小許成年并拿到房屋產權證后,即起訴老許及其再婚妻子、女兒搬離該房屋。法院審理后做出了判決,不支持小許的訴訟請求。
【案情】
2005年老許與妻子張女士離婚,根據離婚協議約定,離婚后兒子小許隨老許共同生活,夫妻兩人共有的一套房屋歸兒子小許所有,張女士不再承擔小許的撫養費,待小許18周歲后,老許和張女士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直系親屬可以在房屋居住,但第三人不得在房屋內居住。
離婚之后老許另與她人結婚,并生育一女孩,老許一家三口及小許都居住在這套房屋中。由于長期與后媽生活在一起,小許和老許及其妻子、女兒的關系非常差。但由于尚未成年,小許只能默默忍受。
2018年3月,小許成年后提出要求老許配合自己辦理房產過戶手續,但老許就是不配合,原告通過法院判決并申請強制執行,才最終拿到了房屋產權證,產權人登記為小許一人。
拿到產證后,小許立即向法院起訴,要求老許及其妻子、女兒搬離房屋。
【各方意見】
小許認為,父母離婚之后自己遂老許生活,但老許很快就再婚了,再婚之后老許又有了女兒,隨即對自己不管不問,把本應給自己的生活費壓縮到最少,一旦索求,老許便推脫。讀大學后,老許更是分文不出,自己是通過向親戚借錢和打工維持學業?,F自己已經是房屋的產權人,所以要求老許一家搬離,自己可以將房屋出租,補貼學費和生活費,完成學業。
老許認為,前妻張女士迷戀賭博,輸光了全部家當,才被迫離婚。考慮當時小許尚小,而家里除了這套房屋,已一無所有,為了給小許一個健康成長的環境,才約定小許隨自己共同生活,房屋歸小許,且撫養費由自己一人承擔。再婚之后,自己與現妻子共同扶養小許,雖然又有了女兒,自己還是拿出收入的1/3供小許生活、學習。因現妻子平時做事比較嚴格,所以和小許相處的不好,才引發了矛盾。而母撫養子女的義務截止到子女十八周歲,超出十八周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子女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
老許表示,現在自己除了這套房屋,自己也沒有地方住,房屋雖然贈與了小許,但自己和現妻子、女兒仍有居住權。
【判決】
法院審理后最終未支持小許的訴訟請求。
【分析】
小許和老許是父子關系,在父母離婚后,隨老許生活,老許事實上承擔了作為父親的撫養義務,扶養小許至18周歲。
現小許已經成年,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自食其力。雖然小許還在都大學,雖也有許多大學生依靠父母生活,但畢竟每個家庭境況不一,貧富差異巨大,并非每個父母都有能力供養都大學的子女。法律也沒有規定,父母必須扶養讀大學的成年子女。
小許因父母的贈與而得到房屋,但該贈與也附有條件,即其直系親屬可以在該房屋居住,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F老許及其妻子、女兒沒有其他房屋或者有其他符合搬出去居住的條件,小許無權要求他們搬離。
本文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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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
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附義務贈與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