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會因父母離婚而解除嗎?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只能消除夫妻關系,不能消除父母子女的關系。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親還是由母親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這是由婚姻關系和父母子女關系的不同性質確定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于父母兩性結合而形成的一種血親關系,是自然屬性,除因依法確立收養關系而解除之外,是不能任意解除的。有關婚姻存續期間父母和子女的權利義務法律規定,都適用于離婚后父母子女關系,父母不能因離婚而推卸撫養教育子女的責任。對借口離婚,推卸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使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健康成長受到損害,情節惡劣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遺棄子女的刑事責任。
2、夫妻離婚子女歸誰撫養?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B、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A、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B、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C、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D、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3、夫妻離婚,子女撫育費數額如何確定?
夫妻離婚,子女的撫育費應由離婚的雙方共同承擔,不直接撫育子女的一方,應按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中確定的數額按時、足額支付,不直接撫育子女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中確定的撫育費,直接撫育子女的一方或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被撫育的子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不直接撫育子女的一方認真履行離婚協議或者離婚判決書確定的撫育費數額。
隨著社會生活的不斷提高,原來離婚協議或者離婚判決書中確認的撫育數額已明顯不能滿足被撫育人所需的基本撫育費,直接撫育子女的一方或者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被撫育子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變更撫育費的訴訟請求,以滿足子女撫育的需要。
對子女撫育費數額的確定,應視離婚雙方的實際承受能力決定,對于有固定收入的,可按月工資收入的20%-30%的比例確定,撫育兩個以上子女的,可適當增加比例,但最高不能超過固定收入的50%;對于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給付的方法:
(1)按約定的期限分段支付;
(2)一次性支付;
(3)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以財物折抵。
撫育費包含“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內容,應支付至成年止(即十八周歲),但是如果子女年滿十六周歲并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生活費的主要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支付。如果子女是全部或部份喪失勞動能力,不受十八歲的限制。在校就讀的子女,可支付至高中畢業止。
4、離婚后怎么變更子女撫養權?
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