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道一男子因爭燒烤攤位與他人發生糾紛,借著酒勁,該男子居然將兩個加滿煤氣的液化罐推到28樓樓頂,然后扔下,隨著“轟”的兩聲巨響,男子也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徐某和嚴某平日晚上在路邊擺攤經營燒烤。今年3月某日的下午,雙方為爭燒烤攤位發生糾紛,事發當晚,徐某喝了點啤酒,為了“出口氣”,便將前兩天剛加滿的兩個液化罐搬至28樓樓頂,隨后扔下。
天上突然掉下兩液化罐,嚴某在馬路對面聽到一聲巨響傳來,一輛轎車被震離地面,彈了一下,緊接著,又是一聲巨響,轎車旁邊的一輛電瓶車被砸爛了——砸中車輛的物體是兩個煤氣罐!
事后,徐某在親人的勸說下向警方投案自首,其表示當時看到下面沒有行人,也沒有吃夜宵的人,只有在附近擺燒烤攤位的老板和服務員,自己只是想嚇唬一下嚴某,并沒有多思考,更沒想到這樣的行為會構成犯罪。
公安機關認為徐某的行為危害到了樓下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因此涉嫌該罪將其刑事拘留。徐某行為的后果真的這么嚴重嗎?
我國刑法規定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該行為從客觀上講是使用了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相當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比如駕車撞人、制、輸壞血、病毒血、私設電網等等;從主觀上講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本案中徐某因糾紛不顧后果,將液化罐從28樓仍下,嚴重威脅到樓下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徐某對他行為持放任的態度,屬于故意犯罪,具有較大的社會危險性。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公安機關將徐某的行為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正確的。
毋庸置疑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整個刑法體系中屬于重罪,依照刑法第114條和刑法第115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徐某因其一時的沖動行為,將面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罰。
不論行為人的主觀動機如何,只要其行為足以威脅到多數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就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上海刑事律師提醒面對小糾紛一定要冷靜處理,盲目的報復、“惡作劇”有可能會招致嚴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