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有履行夫妻生活,也就是同房的義務,這是法律和道德的要求,作為丈夫或妻子都應該履行這項義務。但出于種種原因,有些人不愿意或者無法履行“同房”義務,那么能否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夫妻“同房”義務呢?
近日上海離婚律師看到這樣一則報道:一男子因妻子拒絕其“同房”的要求,居然將妻子的手腳肌腱砍斷,男子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刑事拘留。該事件雖說非常極端,但夫妻一方不愿過夫妻生活的案例卻是非常多的。
四川小伙子李某為結婚花了十多萬元,結果新婚后妻子卻不愿與他同床睡覺,雙方此后長期“分居”,結婚證成為一張“廢紙”。
山西的黃小姐一直對丈夫稱“在生理期,不能發生關系”。此后數月間,黃小姐又以各種理由拒絕與其丈夫發生關系,并稱和丈夫“不熟悉”,令丈夫無可奈何。
江蘇葛某的妻子死活不愿同房,葛某為了滿足自己的生理需求,百般無奈地跟妻子討價還價,行房的價格從100到200不等,夫妻關系日漸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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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結婚后過夫妻生活,即“同房”是正常的生理需求,也是維系夫妻關系的重要紐帶。從生活常理和道德要求上來說,同房確實是夫妻間應盡的義務,但這種義務具有人身性,是無法強制執行的,公權力客觀上對此無法予以干涉,由此我國的《婚姻法》并沒有明確將此行為納入到夫妻的責任和義務中來。
不論婚內還是婚外,根據刑法規定,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即構成強奸罪。如果因一方拒絕同房,而對其進行毆打或虐待,更有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或虐待罪。
夫妻生活必須出于自愿,不能強迫,法院處理更是沒有依據。因此,向法院起訴要求一方履行夫妻間的“同房”義務是做不到的。
鑒于“同房”的義務必須自愿、不能強迫,法院也無法處理。上海離婚律師建議一旦遭遇不愿“同房”的情形,您只能溝通、協商處理,可以從心理上或生理上查找原因,了解具體原因對癥下藥;如果確實無法協調的,可以對方拒絕“同房”為由提出離婚訴訟,確實存在感情破裂的依據,在無法調解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千萬別“硬”來,這樣很容易涉及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