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母親,因無力撫養自己的嬰兒,將嬰兒丟棄在某醫院的廁所內。丟棄的同時,母親將嬰兒平時使用的奶粉、爽身粉等物品放在嬰兒旁邊,并用白紙說明丟棄原因。那么,這位母親的行為,在法律上構成遺棄罪嗎?
據報道10月11日9時左右,上海市奉賢區中醫醫院女廁所內,一名清潔女發現一個出生僅8天的男嬰,經檢查,該男嬰各項體征基本正常。男嬰身邊白紙顯示,他的母親因無能力撫養他才將其遺棄。男嬰之后被人發現并送往醫院救治,公安機關隨后對案件進行了偵查。
在網上隨意搜索一下遺棄罪,不難發現,因無力撫養自己生育的嬰兒,進而丟棄的案件很多,這些丟棄者中有的被以遺棄罪追究了刑事責任,有的則未受到刑事處罰。那么,刑法上構成遺棄罪的標準到底是什么呢?
根據法律規定遺棄罪指的是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扶老攜幼是中華民族固有的美德,遺棄罪正是從刑法層面上對此進行規定,對那些負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義務的人從刑事上給予的嚴厲懲罰。但并非任何的、不履行撫養義務的行為,都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行為人構成遺棄罪,經濟上行為人應當是能夠負擔卻拒絕扶養,行為程度上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
本案有關機關將不會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雖然這位母親客觀上有丟棄嬰兒的行為,但其丟棄行為存在客觀的原因:1、其不具備撫養的能力;2、其將孩子的生活用品放在嬰兒身邊以便救助,其行為未達到惡劣的程度。
因此,上海刑事犯罪律師認為這位母親的行為并不構成遺棄罪。況且,行為人剛生育完嬰兒,尚處于哺乳期,刑法對尚處于哺乳期的婦女一般也不會采取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