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公證管理處:據海基會反映,有的公證處在辦理用于繼承已故去臺老兵遺產的親屬關系公證時,經常遺漏被繼承人父母的姓名,致使公證書的使用單位在認定繼承人時發生困難。為此,請速通知所屬辦理涉臺業務的公證處,在理解和執行司發通(1994)056號通知及有關規定時,只有在確因年代久遠,查不清被繼承人父母姓名的情況下,才可在公證書中不寫其父母姓名,只寫其父母死亡。否則,必須在公證書中寫明被繼承人父母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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