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1994]陜高法民再字第03號《關于王娟婷與王萬福、陳玉蘭繼承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從該案情況看,王學、王娟婷夫妻自1980年冬起即與其父母王萬福、陳玉蘭分灶另炊;1981年3月5日王學夫妻與其父母王萬福、陳玉蘭又分立戶籍,各為戶主,均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進行土地承包、生產經營和經濟核算;對外亦各自獨立地與他人建立債權、債務等民事關系。據此,王學、王娟婷與王萬福、陳玉蘭分家的事實應予認定。現當事人雙方訟爭之四間水泥平板房,系王學、王娟婷投資所建,應認定為他們夫妻共同財產。王學死亡后,應依照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由王學的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至于遺產的具體處理,可根據情況合理分割。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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