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來房價飛漲,年輕人很難獨立出資購買房屋,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是個常見的現象。父母為子女購買房屋支付了大部分的錢款,產權人登記為父母和子女共同共有,如果子女想分家析產,要求獨占房屋所有權并給付父母相應份額的房屋折價補償款能行嗎?
【案情】
徐某系老徐夫妻的獨生兒子。2010年5月老徐夫妻出資120萬購買了某小區房屋一套,為避免今后的遺產稅問題,產權人登記為老徐夫妻和徐某共有,其中老徐夫妻各占10%的份額,徐某占80%的份額。
房屋購買后,徐某出資對房屋進行了裝修,三人入住該房屋。2015年因家庭瑣事,徐某與老徐夫妻發生激烈的沖突,徐某認為已經無法再與兩老共同居住,故欲分家析產,要求房屋歸自己所有,自己補償兩老房屋折價補償款24萬元。
【律師分析】
上述房屋雖然是老徐夫妻全額出資購買的,但產權人登記為老徐夫妻和徐某,因此房屋應確定為三人按份共有的財產,其中徐某占80%份額,老徐夫妻占20%的份額,老徐夫妻的出資應視為他們對兒子的贈與。從房屋權屬比例來說,徐某確實占有房屋的大部分,那是否就意味著其就權利分割該共有房屋呢?
《物權法》第7條明確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本案房屋雖然產權登記上徐某占有大部分,但從出資情況來分析,全部房款均由老徐夫妻出資,老徐夫妻購房時將大部分財產份額登記在徐某名下,具有贈與性質,系父母對子女的贈與,表現出父母對子女的關愛,是我國的善良風俗?,F徐某要求分家析產,強迫其父母轉讓財產份額的訴求與善良風俗、傳統美德的要求顯然是不符的,更可能造成老徐夫妻無處居住的局面。
因此,雖然徐某在財產權屬上占有一定的比例優勢,也愿意給付父母相應的房屋折價補償款,但上海房產律師認為徐某分割財產的要求卻與社會公德不符,他的訴訟請求不應獲得法院的支持。
【判決】
最終,法院認為該房屋系雙方共同共有,徐某的請求不符合分割共同共有物的條件,據此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結束語】
事實上,目前徐某要求老徐夫妻轉讓財產份額并無實際的意義,不符合精神上贍養父母的倫理道德要求,破壞了父母安寧的生活秩序、居住狀態,將導致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情關系繼續惡化。因此,對于類似徐某這樣的訴訟請求,一般都很難獲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