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8年前,高女士與劉先生結婚,一年后女兒出生。2005年,兩人因瑣事吵鬧離婚,女兒判由劉先生撫養。后來,劉先生和朋友合伙開飯店,日子越過越紅火,在萊山購置了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高女士則靠打零工維持生活。由于離婚后雙方均未再婚,而且由于孩子的關系,他們經常見面,本來就有感情基礎加之感情升溫,他們又生活在一起,只是沒有辦復婚手續。今年9月,劉先生不幸遇車禍突然身亡。保險公司和肇事司機向死者家屬共賠償了18萬余元,此款全部被劉先生的父母領走。曾經的公婆不承認有高女士這個兒媳婦,并要將她趕出家門。高女士問,她有沒有權利以妻子的身份繼承劉先生的賠償金和其他遺產?
【評析】
本案中,高女士與劉先生已離婚,雖和好但未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根據《婚姻法》規定,應屬于同居。但是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高女士可以作為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分得前夫適當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