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宋某有兄弟3人。2006年父親去世后,父親的房屋一直由大哥占有,大哥將房屋租給了別人,每月收取房租1400元。宋某沒有買房,租房居住。2008年10月,宋某失業在家,沒有了經濟來源。他想搬回父親的房里居住,與大哥商量,卻遭到拒絕。
大哥認為,自己在父親去世后一直居住該房,對房屋進行裝修,其他兄弟對此都無異議?,F在宋某向自己要房子,明顯是要占便宜。宋某認為房子是父親留下的,房租也應有自己的一份,現在要求搬回來住也是理所應當的。
兩人為此爭執不下,宋某來到司法所請求幫助。
【評析】
根據《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接受繼承但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
宋某父親的遺產房屋是宋某兄弟3人的共有財產,作為共有財產,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承擔義務。因此,對于遺產房屋,宋某享有共有權利,即對房屋的使用、收益權利。宋某大哥擅自出租獲得的房屋租金,應由兄弟3人共同所有。
【法律界網站評論】
本案中,雖然房租是三人共有的,但是編者認為不應該是平分的。因為大哥對房子進行了裝修,這對房租的提高是有促進的作用的,因此,大哥應該適當的多分一點。當然,宋某由于失業,生活困難,也可以多分點,因此,三個人可以是500,500,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