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配順序的復雜案例
某老甲有一子A一女B,B無工作與老人同住,靠A提供給老人的生活費共同生活;A在外打工,只提供老人生活費,其他不過問,過年過節也不回家探視。另,甲晚年還有一干女兒C共同生活,與B一起照顧老人生活。甲與C簽有遺贈撫養協議,老人死后給50萬。甲過世,生前留有房產折價100萬,債務50萬。AB均要求分得遺產,且B以與甲共同生活為由要求多分。C要求執行協議分50萬。
請說明分配順序及數額
分析:
一、我國的繼承法明確了被繼承人遺產的處理順序:遺贈扶養協議》遺囑》法定繼承。
二、遺產應先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及應當負擔的稅款或其他其應在法律上承擔的義務。舉個例子說:如果B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經濟來源而平時只能依靠甲的生活費來生存,那么甲應當為B保留一定的遺產。
三、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對協議雙方來說都有權利義務的約定,扶養方必須承擔對被扶養方生養死葬的義務,如果扶養方沒有完全盡到此義務,那么協議將會無效或扶養方不能按協議得到協議約定的遺贈。而且這種養不能只是精神上的扶養,還應包括物質上的扶養。如果在此案中甲只是依靠A提供的生活費生活,那么C就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那么C將不能或不能完全得到協議中所約定的遺贈。
四、如果C已經完全按照遺贈扶養協議履行了自己的義務,而B不屬于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經濟來源的情況,那么C將得到甲所有的遺產(100萬元償還債務后只剩50萬,而根據遺贈扶養協議C應得50萬)。A、B、D都將得不到遺產中的一分錢。如果B屬于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經濟來源的話,那么B將得到一部分錢,其余的都歸C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