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順序繼承人,是依《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順序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著法定的、無條件的扶養和贍養的義務關系。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享有法定的繼承權。
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由當事人聲明放棄或因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法剝奪而喪失:
一、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 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 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不分男女、老幼,均享有均等的繼承份額。
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特殊規定:
一、 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偶的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并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二、 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的關系,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三、 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不影響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的繼承權,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的遺產,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責任編輯:李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