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中規定的"個人承包應得的收益"是指公民個人承包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灘涂、水面、果園以及各種工商業、服務業實體等,依照法律或合同的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既包括公民生前個人承包已取得的收益,也包括由于承包經營周期較長,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的收益(即預期收益)。對于預期收益能否作為遺產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指出:"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項目所投入的資金和付出的勞動及其增殖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予以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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