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繼承法頒布于1985年4月10日,距離現在已有近30年未作修改。而隨著時代的發展、家庭成員結構的變化,繼承法的很多內容被專家認為早已不適應現實的需求和狀態,所以,相關專家學者多次呼吁立法機關盡快修改繼承法。而記者從南京的法院方面獲悉,在南京也有過類似案件。
南京的劉律師介紹,了一個案例。“一位老人去世的時候,除了固定財產,在銀行里當時還有理財產品沒有兌現,他的家人就要去銀行兌現這些理財產品,但是這些不在可繼承財產范圍之內,理財產品的購買者已經離世,所以銀行方面不予兌現,而是必須經過起訴或者公正的形式,非常繁瑣。”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劉律師表示,現在已經是信息化社會,很多無形的資產正變得越來越有價值,“比如什么QQ號啊,淘寶賬號或者網店啊,甚至游戲裝備,其實都可以被繼承,但是繼承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顯然與社會發展不符,應該順應時代。”劉律師表示,對于網絡虛擬財產等新的財產形式,其實只要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不能作為遺產的,就應當可以繼承,財產的概念應該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