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近親屬獲得死亡賠償金后,遭到死者生前債權人起訴,請求用死亡賠償金償還死者生前的債務。近日,金寨縣法院審結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判決駁回原告訴請。
2011年3月21日,朱某因做茶葉生意向鄰居王某借款7萬元,約定月息2分。后因生意虧本,朱某當年只結息,本金一直未還。2013年8月,朱某到江蘇某建筑工地打工,12月27日因高墜致死。2014年1月,工地老板按協議給付朱某親屬“死亡賠償金”42萬元。朱某父親領回后,除去花費,將30 萬元定期存入銀行,留作日后孫子上學、娶親用。王某向朱父索要欠債未果,于2014年7月20日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死亡賠償金是不是遺產問題。死亡賠償金是賠償死者近親屬因失去親人和依靠所造成的損失,是對生者的補償,具有精神撫慰性質。雖然對死亡賠償金通常參照遺產繼承來分配,但不能以此認為死亡賠償金是遺產。既然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那么本案原告王某訴請用之清償債務就沒有法律依據。另外,法官釋明原告變更訴請,要求繼承人用死者遺產償債,但原告拒不變更。法院只得依法駁回其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