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郭某向我借款25萬元用于其夫妻二人開店,約期一年。到期后我經多次催要郭某拒不歸還。我向法院訴訟,法院判決郭某十日內償還我借款20萬元及利息。2014年5月,我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料郭某不久便因車禍身亡。郭某留有其個人住房一套,郭某妻子齊某將該住房賣掉得款32萬元,齊某將其中10萬元給了其兒子郭某某(已成年)。請問,此種情況我能否申請執行齊某及郭某某的遺產份額?
結合本案案情,該25萬元債務應屬于郭某夫妻二人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3條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4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范圍內償還債務”。據此,本案被執行人郭某的32萬遺產,被其妻子齊某及兒子郭某某繼承,此時你可申請法院變更該繼承遺產人為被執行人。根據限定繼承遺產原則,繼承人在清償死者債務時,僅以死者所遺留的遺產價值為限,對此,你最多僅能申請執行郭某某10萬元份額,余下份額,由齊某負責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