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黃某晚年與肖某結婚,婚前黃某的3個子女均已成年。肖某的兩個子女,一個已成年,獨立生活,但另一個孩子只有13歲,與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兩年后黃某去世,未留下遺囑,他的子女向肖某提出,遺產繼承人應為肖某及黃某的3個子女。但此時,肖某的兩個子女也要求繼承遺產,雙方發生爭執。
解析:雙方的焦點在于對繼承人范圍的認定,我國繼承法不僅按照婚姻和血緣關系確定繼承人,而且注重按照撫養、扶養和贍養關系來確定繼承人。根據繼承法規定,遺產繼承第一順序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因此,女方的未成年子女雖與黃某沒有血緣關系,但因與黃某具有扶養關系而享有繼承權,肖某的另一成年子女因與黃某不存在扶養關系而沒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