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了,繼子來分財產,年輕的繼母與繼子大吵一架后,又被告上法庭,她能保住既有財產嗎?
案情繼母繼子爭遺產話不投機上公堂
馬文路(文中人物除律師外為化名)與林霞生有一子馬濤,2008年5月20日,馬文路和林霞協議離婚,二人有兩套房產,一套位于大慶市讓胡路區西賓小區,雙方協議歸馬文路所有,一套位于上海市閔行區,雙方未分割,由林霞居住。
2009年4月30日,馬文路與比自己小18歲的喬蘭登記結婚,生有一女馬玲。2013年11月7日,馬文路因病去世,此時,馬玲3歲。
不久,馬濤與喬蘭因為財產繼承發生糾紛,二人吵作一團。后來,馬濤將喬蘭和妹妹馬玲起訴至法院。馬濤要求繼承馬文路所有的、位于讓胡路區西賓小區的房屋和馬文路的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的三分之一,并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喬蘭認為,馬濤請求的繼承數額過多,因其中一部分是馬文路和喬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應將屬于喬蘭的部分析出后再行分割。喬蘭對馬濤的起訴提起反訴,要求繼承位于上海市閔行區房屋相應份額。
法院委托大慶和平資產評估事務所對西賓小區房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為現值33萬元,馬濤還查明馬文路生前住房公積金余額11萬元及養老保險金個人賬戶余額5.6萬元,這兩筆款項均已由喬蘭領取。
析案亡者未留遺囑生者適用法定繼承
黑龍江羿律師說,公民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因馬文路生前未留有遺囑,對其遺產依法應適用法定繼承。被繼承人馬文路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為馬濤、喬蘭、馬玲,因馬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訴訟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喬蘭代為行使。
按照法律規定,對于被繼承人馬文路的遺產可以進行如下分割:位于大慶市讓胡路區西賓小區房屋的所有權由喬蘭和馬玲繼承,二人向馬濤支付房屋折價款11萬元;關于住房公積金余額和養老保險金余額比較復雜,應分段計算:由于馬文路與林霞離婚時,離婚協議中未涉及馬文路的住房公積金及養老保險金,故馬文路與林霞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住房公積金及養老保險金余額的一半析出后作為本案遺產;馬文路與林霞離婚后至馬文路與喬蘭登記結婚前的住房公積金及養老保險金余額屬于本案遺產;馬文路與喬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住房公積金及養老保險金余額的一半析出后作為本案遺產。確定遺產數額后三人平均分配。
羿律師認為,喬蘭對馬濤提起反訴是錯誤的。喬蘭和馬玲應該另行起訴林霞。因馬文路與林霞的離婚協議中未涉及位于上海市閔行區房屋,故該房屋價值一半可作為馬文路的遺產,由喬蘭、馬玲、馬濤三人繼承。因該房屋登記所有權人是林霞,故林霞應給付三人相應的房屋折價款。
延伸法定繼承補充遺囑繼承遺囑繼承受限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在法定繼承中,可參加繼承的繼承人、繼承人參加繼成的順序、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以及遺產的分配原則,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因此法定繼承并不直接體現被繼承人的意志,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繼承人的意思將其遺產由其親近親屬繼承。
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的補充。法定繼承雖是常見的主要的繼承方式,但繼承開始后,應先適用遺囑繼承,不適用遺囑繼承時才適用法定繼承。因此,從效力上說,遺囑繼承的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對遺囑繼承的補充。
法定繼承是對遺囑繼承的限制。各國法律雖都承認遺囑繼承的優先效力,但也無不對遺囑繼承予以一定的限制。我國《繼承法》中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因此,盡管遺囑繼承限制了法定繼承的適用范圍,但同時法定繼承也是對遺囑繼承的一定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