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爺老兩口在城區有套房子,老伴去世后,王大爺將3個子女的名字都加在了房產證上,多年后,因心疼外孫女小瑤,老人立了份遺囑,聲明他擁有的部分產權由小瑤繼承。
立下遺囑后第二年,王大爺去世了,3年后,小瑤拿著遺囑,找到舅舅和姨媽,要求分割房屋60%的產權,舅舅和姨媽表示,房產證已變更,即使遺囑有效,小瑤也只能繼承25%的產權。
因始終不能達成一致,小瑤將舅舅和姨媽告上了法庭。
事起老人去世前,留下一份遺囑
王大爺的老伴已去世多年,膝下有3個子女,兩老在城區有套100多平米的房子。
3個子女中,兒子和二女兒經濟條件不錯,小女兒離異后,一個人帶著女兒生活,日子過的很艱辛。
隨著逐漸老去,王大爺很放心不下小女兒和小外孫女,擔心她們母女以后的生活沒有著落,于是想把房子多留一些給小女兒和外孫女,2009年,老人立了份遺囑,聲明“我與妻子位于萬壽橋的房產一套。老伴因病去世后,此房產由我與3名子女共有?,F將屬于我擁有的那部分產權留給我的外孫女小瑤。本人去世后,本人所擁有的房產由小瑤繼承,任何人不得干涉。”
2010年,王大爺因病去世。
爭執房子如何分,家人對簿公堂
王大爺去世后,房子一直由兒子一家人居住,并在兩年前對房子進行了裝修。
去年,小瑤高中畢業讀大學,學費生活費成了難題,為錢發愁的母女倆,想到了外公臨終前曾囑咐的房產。
小瑤和母親找到舅舅和姨媽,稱外公留有遺囑,現在急需用錢,想分割她所有的60%產權份額。
對小瑤的要求,舅舅和姨媽并不認可,舅舅稱,老人是立了遺囑,但房產證重新登記了,產權重新登記后,產權證上的4個人就對產權進行平分,小瑤不能擁有60%的產權。
由于不能達成一致,小瑤將舅舅和姨媽告上了法庭。
判決產權已變更,只能繼承25%
今年9月,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小瑤稱,外公外婆共有3個子女,外公去世時立下遺囑,并在市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將屬于外公的房產產權留給自己,請求法院判令她繼承該房產60%的產權。
小瑤的舅舅及姨媽稱,母親去世后,父親將3個子女的名字均加在了房產證上,變為了父親和3個子女共有,即每人占25%的產權份額,并非如小瑤所說的父親還擁有60%的份額,他們承認遺囑的效力,但只能同意小瑤繼承25%的份額。
法院審理認為,房子是王大爺夫妻倆的,歸夫妻共同所有,王大爺老伴去世時,房屋已發生過一次繼承,應當先將該房子的一半分出為王大爺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因此應該是王大爺擁有61%份額,3個子女各占13%的產權份額。但繼承開始后,王大爺又將房屋的所有權登記為他及3個子女共有,且該登記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未明確各自所占份額,而3個孩子均已各自成家多年,王大爺的登記行為應視為其對個人財產及所繼承的老伴房產的處分行為,其將個人占有財產份額處分給子女,物權登記依法有效。因此,房屋產權變成了4人共有,即各占25%的份額。因此,小瑤主張分割60%的產權份額遺贈,無充分的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如果老人首先不進行產權變更,按照所立遺囑,外孫女小瑤能取得60%的產權份額,但老人在房產證上加名字后,使得房產產權進行了重新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