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前夫突然離世,不忍見一家老小無人照應,劉某又重回夫家照顧起老、小的起居,待公公、婆婆相繼去世,所住房產自然落在她的名下。不料,多年未回家的小叔子此時竟回家要求繼承上輩留下的房產。昨日,從洪山區(qū)和平街司法所獲悉,經耐心勸說,依法行事,終于解開當事人心中疙瘩。
十年前,劉某嫁到洪山區(qū)和平街某村田家,不久,兒子出世,因丈夫的弟弟田某長年不在家,劉某就與丈夫同其父母住在一起。
4年前,因夫妻感情不和離婚。3年前,前夫就將瓦房改建成了樓房。
沒想到,樓房剛建好,前夫竟不幸意外去世,一家老小突然沒了依靠,生活都成問題。劉某聞此噩耗,擔心孩子無人照看,便又搬回前夫家里,照顧孩子和老人。
2年前,公、婆相繼去世,當時又正逢村里城中村改造,劉某就按規(guī)定,拆遷所住樓房,村里給予補貼及還建房指標,這一切補償都劃給了劉某。
待拆遷安置補償完畢,前夫弟弟田某返鄉(xiāng)知道此事。他認為,父母房屋宅基地拆遷補償自己也應有份,為何被劉某一人獨占?何況哥哥與劉某已離婚,雙方已沒關系,田家只剩他一個兒子,補貼及還建房指標應由他繼承。他多次找劉某商量,但都被拒之門外。
田某十分氣惱,但又因自己未盡贍養(yǎng)義務,內心有愧。于是向街道司法所咨詢。
工作人員了解事情原委后,依照法律法規(guī)分析,田某父母生前未將房屋贈人也沒遺囑贈人,應根據《繼承法》規(guī)定進行繼承。
按規(guī)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其次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并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本案中,田某與哥哥都有法定繼承權,因哥哥死亡,其兒子可代位繼承。且父母在世時,劉某曾一人照顧老人,雖然她與丈夫離婚,也可獲得相應補償。
司法所建議:可將房屋宅基地拆遷所有權益平分3份,田某、劉某及劉某的小孩每人一份,如雙方協(xié)商不成,再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