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保管遺囑和遺囑公證,是否一定要將親人列為遺產的繼承人?
一處公證處曾經辦理過這樣一起公證案例。一位先生常年患有重病,他雙親和兄弟姐妹均已過世,一生未婚也無子女。由于身前受到所在街道的照顧,這位先生希望通過辦理公證遺囑,在百年之后,將自己名下唯一一套房產遺贈給街道。在一次手術之后,這位先生過世,根據他的遺囑,他的房子如愿遺贈給了一直給予他照顧的街道。
《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在這起案例中,街道接受了這位已故先生的房屋遺贈,也承諾將之用于街道建設,使之更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