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是日常生活中最為普遍的法律問題之一。被繼承人去世后,繼承人依法繼承遺產。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有債務的話,繼承人應該拿繼承的遺產清償債務嗎?近日,九江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樁案件。
2013年,李某之子小李因經營需要,向鄧某借款6.1萬元并出具借條。2013年年底,小李在九江市不幸因車禍去世。父親李某獲得了80余萬元的賠償金。除了這筆死亡賠償金之外,小李沒有留下任何遺產。
得知小李已死,鄧某隨即起訴到法院,要求李某以繼承人的身份,償還其子身前的債務。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獲得的死亡賠償金并非遺產,故駁回了鄧某的訴訟請求。
■法理解析
依據《繼承法》第33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清償的不在此限。”本案中,小李雖然已經死亡,但是他的債務沒有清償,而是由繼承人李某繼承,只是基于法律規定的限定繼承的原則,即繼承人只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清償。
依據《繼承法》限定繼承的原則,如果李小某死亡時留下一筆財產并由李某繼承(假定10萬元),那此時的鄧某與李某之間就存在10萬元的債權債務關系;再假設李小某死亡時僅有5萬元遺產給李某繼承了,此時鄧某與李某之間只存在5萬元的債權債務關系,對于超出的1.1萬元,鄧某無權要求李某償還。
另外,,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也就是說遺產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時存在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產生的,在公民死亡時并不現實存在,故不符合遺產的法律特征。
本案中,小李除了一筆死亡賠償金“留”給父親之外,再沒有其他遺產給父親繼承,因此,李某不應該對小李與鄧某的債務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