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登記 侄子大伯合二為一
在懷柔區湯河口鎮,有兩個兄弟孫至何、孫至玉,弟弟孫至玉與鄰村的姑娘喜結連理,哥哥孫至何卻遲遲未娶。一晃十多年過去了,弟弟已有五個女兒和兩個兒子。后弟弟將自己14歲的二兒子孫文過繼給了哥哥。隨著孫至玉子女相繼出世,兄弟倆平分的五間房子居住變得不夠用,于是在五間老房子西側,孫至玉蓋了四間新房給自家居住。
弟弟的兒子孫立結婚時與父親分了家,弟弟將老房子兩間半給兒子孫立居住,自己跟妻子和其他子女搬進四間新房。哥哥孫至何和繼子孫文住在老房子另外兩間半。后來哥哥的繼子孫文在一場車禍中死亡,孫至何為此深受打擊,精神不振,身體也每況愈下,不能很好地照顧自己,孫至玉就讓兒子孫立承擔起給大伯養老送終的任務。至此,孫立和大伯孫至何共有五間房產,孫至何歸孫立贍養,按照農村養老敬老的地方風俗,這種情形下房產證要落到老人的名下。村里在做房產證的時候,這五間房產就全部落到了孫至何的名下。
2005年,孫至何去世,孫至玉把孫立叫到跟前,對他說:“你大伯去世了,你代為磕頭請輕重,把你大伯發送了,你大伯的房產就歸你繼承了。”孫立披麻戴孝挨個磕頭請了輕重,發送了大伯。喪事過后,由于孫立與周小芳早就住進了新蓋的房子,五間破舊的老房子暫無人居住。孫立以為五間房產都歸自己繼承了,也沒有找父親去改房產證的名字。
房產歸屬引發紛爭 舊習俗不能與法律相悖
2014年,村里搞新農村建設,孫立想把五間老房子翻蓋新房,就找父親商量建房的事,令他沒想到的是,父親早就拿走了大伯的房產證,現在根本不承認這五間老房子是孫立所有。孫立去村里交錢申請蓋新房子,父親孫至玉百般阻止,并表示自己要把哥哥孫至何名下的房產一并公證給三女兒孫淑芬。孫立屢次找父親商量,得到的答案只有一個,那就是大伯的房產歸父親繼承,跟他沒有關系。
2015年初,孫立一紙訴狀將父親孫至玉告到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大伯孫至何生前名下的財產及房產歸自己所有。原告孫立認為自己是大伯孫至何房產的繼承人,理由是自己和妻子照顧大伯,并提前將其身后事所需用的棺材、送老衣服等喪葬用品準備齊全,盡到了贍養義務。而且大伯死后,自己為其磕頭請輕重,按照當地的民俗,如此給老人發送走了,就可以繼承老人的財產。
被告女兒孫淑芬認為孫立沒有盡到贍養義務,不能繼承家產,民俗不能成為繼承房產的依據。自己的父親才是唯一合法繼承人。五間房子歸誰,也應由父親說了算。孫淑芬說,現在父母都還健在,子女無爭奪家產的權利,無論如何房子都不應該歸大哥孫立。
法庭上,原告始終認為自己繼承大伯的房產是理所當然的,被告的代理人則不同意,認為爭議的房產應該歸自己繼承。這次開庭,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不分勝負。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案中,大伯沒有配偶和父母,原告也未與大伯成立養父子關系,大伯死后亦未留下遺囑,因此該案應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而大伯唯一的繼承人為其弟弟,即被告孫至玉。
《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本案中,原告與大伯共同生活僅僅幾個月,且由于原告與其前妻對大伯照料不周,致使大伯不得不搬出去單住。大伯日常生活主要由孫至玉照應,生病治療費用也由其提供。因此,不能認定原告孫立對大伯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與大伯共同生活。本案被告孫至玉為大伯唯一法定繼承人。舊的風俗習慣與現在文明殯葬制度相違背,本案中原告未盡主要贍養義務,而僅就抬“輕重”就要求繼承大伯財產,不合法也不合理,不能獲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