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兄妹生于杭州,畢業后二人都留在長沙工作,戶口也遷到了長沙,工作后,兄妹二人為了盡孝心,共同出錢在長沙買了 一套50平方米的小公寓房,準備給父親退休后來長沙居住,并把房子登記在父親名下,誰知父親還未退休就因意外在杭州去去世,而他們父親去世的時候,戶籍還在杭州。他們的母親早年去世,他們家在杭州有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和30多萬元存款。父親去世以后,兄妹二人對遣產的分配產生了爭議,于是想通過法律的手段來解決,但是他們不知道是向長沙的法院還是向杭州的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臨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東城點評
對于繼承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 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繼承遺產的民事官司,當事人要到被繼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或到主要遺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這是法律規定的專屬管轄.即當事人只能到上述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人民法院還有級別管轄的問題,對于繼承數額超過當地法院關于級別管轄規定的,應該到符合級別管轄的人民法院起訴。張某兄妹父親的遺產分為三大塊,包括杭州的房子、杭州的30多萬元存款以及長沙的一套小房子。應該說其主要遺產在杭州,所以杭州的法院對該案件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