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郭某某的大伯無兒無女,父母早已過世。大伯兄弟三人中,二弟因病過世留下一子郭某,郭某對大伯進行扶養照顧,三弟因身體殘疾,家境一般。2014年,大伯因病去世,未及時留下遺囑,名下房產一套處于待析產繼承狀態。叔侄因大伯房產繼承發生爭執,大伯的三弟表示自己作為法定順位繼承人,房產繼承應當優先,侄子郭某卻稱自己享有代位繼承權利,權利平等,加之對大伯所盡贍養義務較多,應當多分,雙方因爭執對簿公堂。
律師說法:天津納淼律師事務所劉永超律師分析認為:依據《繼承法》第10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關于代位繼承問題,《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可以確定在大伯無兒無女,父母均已經去世的情況下,作為大伯的弟弟,第二順位繼承人的權利是應當得到保護的。大伯侄子郭某所說的代位繼承權利是否享有需要明確下,根據《繼承法》第11條確定,代位繼承應當建立在晚輩直系血親的基礎上,大伯與侄子之間的關系并非法律規定直系血親,不存在法律上的代位繼承關系。作為對大伯所盡扶養照顧義務的郭某,可依照《繼承法》第14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主張分得適當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