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戶死亡后,死者存款由于涉及到存款保密、遺產分配等問題,我國的法律法規作出了明確規定。那儲戶死亡后繼承人如何支取存款?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0年11月22日發布的《關于查詢、停止支付或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以下簡稱《聯合通知》)規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立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如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中國人民銀行于1981年下發的《關于存款人死亡后存款過戶和支付手續問題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補充通知》)規定:“由于銀行不可能及時掌握存款人的死亡情況,因此,對存款的支付,仍宜按現行儲蓄存款章程的規定和習慣的做法,即憑存款存單、存折付款(留有印鑒的須驗對圖章),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者,須查看取款人的身份證明。如存款人死亡后,在其合法繼承人主張權利以前,存款如已被人取走,銀行不負責任。”
死者遺留的銀行存款屬于遺產,繼承人若要繼承該遺產,必須進行繼承公證。公證機關為保障公證事項準確,要求遺產繼承人在辦理繼承公證時必須提供存款憑證或載明存款賬號、戶名及存款金額的有效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