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放棄繼承遺產嗎
遺產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他既可以行使這種權利,以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也可以放棄這一權利。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也就是說,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同時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為了防止放棄遺產反悔所帶來的被動情況,建議公證為妥。辦理放棄遺產繼承權只要到當地的公證處申辦公證書就可以了,申請辦理放棄繼承遺產公證書,須向公證機關提供的證件材料是:
1、申請人的戶口本,身份證或其他有關身份證明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一般須復印兩份);
2、有關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二份;
3、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書(須在公證機關公證員面前當場書寫并簽名);
4、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組織部門出具的證明信件。
二、繼承遺產應該如何進行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遺產一般按下列規定進行: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