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與前妻離婚,兩子女由前妻撫養。李某離婚后,與王某以夫妻名義同居,兩人共同生活期間在李某宅基地上修建了新房、購買了摩托車、巡耕機、拖拉機等生產生活工具。去年年底,李某去世,其子女與王某因遺產分配問題發生了糾紛。
調解
根據我國《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之相關規定,李某雖然與王某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但這種同居關系不完全具備合法婚姻的構成要件,兩人不是夫妻,屬于同居關系,王某對李某的遺產無繼承權。王某雖無繼承權,但兩人在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本質區別,應按共同共有處理,同居雙方應當平等、不分份額的享有所有權。現李某去世,同居關系終止,王某原則上有權要求均等分割同居期間的財產,也應均等承擔同居期間的債務。李某的兩名子女,只有在分割了王某的財產后,才能繼承李某的遺產。
經過調解,最終雙方達成“房屋歸李某兩名子女所有,摩托車、巡耕機、拖拉機等歸王某所有,李某兩名子女支付王某6500元補償款,其余債務由王某負責賠償”的協議。
評析
“同居關系財產糾紛”在農村大量存在,也難予調解,主要存在財產認定難、調解難等問題。因此在處理同居關系財產糾紛問題時要注意:
1、嚴格分割財產。在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財產處理。一方與同居生活之前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按照贈與關系處理。對于同居期間共同生產、生活所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依法保護弱勢方的利益。在具體分割共有財產的時候,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但適當照顧婦女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