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想要變更子女的姓名通常是出于以下幾種原因:一是,有的母方處于對子女父方的怨恨,要改變子女的姓。古語說“不孝有三,無后為大”,中國人非常看重傳接代,有的女方希望通過改變子女的姓(通常為男孩),以達到讓對方絕后的心理滿足。二是,由于種種原因,一方認為子女的名字需要改變,只改變名字而不改變姓。三是,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想將子女的姓氏改為繼父或繼母的姓氏。
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獲得了親自撫養子女并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而不得獲得了對子女的一種壟斷,更不能借此否認另一方子女的親子關系。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隨著的終結而歸于消滅。因此,一方想改變子女的姓名,必須與另一方協商,達成公識之后方可到戶口登記部門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規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因此,父母離婚后,對改變子女姓氏應當協商。未成年子女如能清楚表達自己的意見,也可以聽取其意見。成年子女可以依法改變自己的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