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1995年10月2日生,漢族,×××市人,住××市××區(qū)××路××號××小區(qū)×單元×號。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王××,女,1969年×月×日生,漢族,××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系原告生父):李××,男,1963年×月×日生,漢族,××市,××公司職工,住××市××區(qū)××小區(qū)×單元×號。
訴訟請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兒李某由原告撫養(yǎng)。
2、責(zé)令被告從起訴之日起每月支付小孩撫養(yǎng)費(fèi)2000元。
事實(shí)與理由:
2000年×月×日,被告與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經(jīng)××市××區(qū)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小孩李某由被告撫養(yǎng)。
由于小孩系女性,且被告一直未再婚。隨著小孩的生理發(fā)育,小孩亦感受到不便與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一直忙于自已事業(yè)的發(fā)展,不但無暇照顧小孩的生活和學(xué)習(xí),而且酗酒惡習(xí),每每回家便對女兒打罵,對小孩的健康成長非常不利。
為了使小孩有一個(gè)健康、穩(wěn)定的生活環(huán)境,特請求變更小孩由原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支付小孩2000元生活費(fèi)。變更后,原告能保證被告的正常探視。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
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