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異的父親撫養女兒至16歲,被前妻告上法院稱其好賭成性,竟要女兒輟學養家,要求拿回撫養權。昨日,記者從番禺法院獲悉了案件的判決結果:法院尊重孩子的意愿,母親重獲女兒的撫養權。
9年前,番禺人曾某和丈夫羅某協議離婚,并約定女兒小琦(化名)由羅某撫養。離開女兒的9年里,曾某對前夫撫養女兒的表現并不滿意。她說,羅某不務正業,不僅沒有經濟來源,還瘋狂豪賭。今年小琦滿了16周歲以后,羅某甚至提出讓她放棄學業,投身社會工作賺錢;同時,還阻止曾某探視女兒。為了使女兒能繼續完成學業,更好地成長,曾某將前夫羅某訴至法院,要求變更女兒的撫養權。
本案審理時,小琦也向法庭提出書面請求,稱自己無法再與父親一同生活,要求選擇隨母生活,希望法院準許。番禺法院審理認為,小琦是16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有權自主選擇隨母生活,再加上曾某的撫養確實優于羅某,因此,法院尊重小琦的意思,準許變更撫養權。
以案說法 哪些情況可以變更撫養權?
就此案,記者采訪了廣東國政律師事務所的肖律師,他告訴記者,離婚后為變更撫養權而再上法庭的案件并不多見,但為了孩子的利益著想,變更撫養在某些情況下又是必需。那么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撫養權呢,他說,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都會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三、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