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 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7、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δ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 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δ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δ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3、一方與他人通奸、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Υ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訴方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û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經依法缺席開庭審理,請求方離婚態度堅決,可以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