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后,韋女士將女兒棄置其前夫楊先生的檔口離去,五年后,她卻又起訴要求收回撫養權。近日,經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了韋女士的請求,并判令其按600元/月的標準支付女兒撫養費。
2009年8月,韋女士與丈夫楊先生簽訂離婚協議,此后,她將女兒楊某玉放置在楊先生賣香蕉的檔口附近,觀察半小時左右看無人抱養后離去。
楊先生在韋女士走后抱起孩子并撫養至今。如今,女兒楊某玉已近6歲,和姐姐及父親一起居住。經法院調查,楊先生目前尚未再婚,身居中山,而韋女士則另嫁了人,又生了一個女兒,且長期在江門、廣西工作生活。法院認為,鑒于雙方經濟條件相當,若判處女兒由母親撫養,她的生活環境、學習環境都會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較長時間重新適應新的生活及學習環境,這對孩子的成長、學習都會造成不利。關于子女的撫養問題,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處理,遂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