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黃玲(化名)生育過3個小孩,一個男孩和兩個女孩。早年,由于夫家有重男輕女的思想,一心想要個兒子的夫婦倆決定把剛出生不久的二女兒托人送養。黃玲通過別人介紹,知道鄰村有戶人家愿意收養女孩,幾經思想掙扎,黃玲在沒有對收養人家完全了解的情況下,便委托別人把二女兒送了出去。之后,黃玲第三胎終于懷上了夢寐以求的男孩。
如今,十幾年過去了,送出去的二女兒一直是黃玲的心頭痛。近日,黃玲致電媒體說,因日夜思念自己的女兒,她決定瞞著家人偷偷去尋找女兒,也曾通過當地婦聯等部門去咨詢查找,但因年代久遠,如今要找到送養出去的女兒相當困難。黃玲告訴記者,自己的舉動也被兒子看在眼里,兒子也試圖通過網絡咨詢等方式幫助媽媽找女兒,但最終無果。
“如今想找回女兒的希望很渺茫。”黃玲傷感地說,打小便把女兒送了出去,現在掌握女兒的信息越來越少,但她還是想繼續尋找女兒的下落,希望有一天女兒會回到自己的身邊并要回女兒的撫養權。
廣西曾律師解答:
我國法律對送、收養行為作出了相關的法律規定,送、收養行為不能隨意而為之。
我國《收養法》規定,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為送養人: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黃玲送養自己的女兒必須符合相關的條件,否則送養行為無效。
在收養行為上也需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大致可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環節。
(一)申請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收養登記。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二)審查審查是收養登記的中心環節。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后,要對當事人的情況進行全面的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
1.收養人提交的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2.收養人、送養人、被收養人的條件是否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
3.收養人的收養目的是否正當,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4.是否有買賣兒童或變相買賣兒童的行為;
5.是否有其他違反法律的行為;
(三)登記經過認真的審查,凡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之次日起30日內,為申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我國法律規定的被收養人年齡一般限定在14周歲以下的孩童,除特殊規定外。如果黃玲想要回自己女兒的撫養權,首先確定其女兒是否符合條件,在符合年限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的送、收養行為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和《收養法》所規定的送、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的,根據《收養法》第25條的規定,黃玲可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收養行為無效。在確認收養行為無效的情況下,根據《收養法》第30條第2款的規定,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