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十幾年來一直在監獄里服刑,撫養一家老小的重擔都落在了妻子的肩上,妻子也在此期間,扛起了重擔,還先后購買了兩套房屋。那么當妻子起訴離婚時,服刑的丈夫指出要分割這兩套房屋,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上海離婚律師解釋到:由于購買房屋是在雙方當事人的婚姻存續期間,所以即便男方因為服刑而沒有對購買房屋有任何的付出,也是可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來分割這兩套房產。
郝某和張某在外打工時經人介紹相識談婚,隨后登記結婚。婚后不久,郝某因犯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在郝某服刑期間,張某在縣城購買了商品房一套,兩人的兒子郝某某一直由張某撫養。郝某后又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在郝某服刑期間,張某一直獨自撫養兒子,在某市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了商品房一套。現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郝某離婚,郝某提出分割張某在婚內購買的房產的要求。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在本案中,雖然郝某在監獄服刑沒有任何的經濟收入,張某所購買的房產用的都是她自己一個人創造的家庭財富,但是由于兩人尚未解除夫妻關系,所以涉案房屋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郝某確實可以主張分割涉案房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滬律網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創造的財富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便在創造該財富的過程中另一方完全沒有參與,另一方也可以在離婚時主張分割該部分財產,但是法院應當適當地調整該部分財產分割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