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協議離婚時約定兩人的房屋歸女方所有和居住,但是在離婚后,男方拒絕搬出房屋,甚至還嚴重擾亂了女方的生活,女方無奈之下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男方需要按照離婚協議的內容盡快搬出房屋。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提醒到,在一份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內容對于男女雙方都具有法律拘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絕履行。
劉某與盧某原系夫妻,后因雙方感情破裂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時,雙方簽訂有《離婚協議書》,如今因履行離婚協議書雙方發生糾紛,劉某將盧某訴至法院。劉某稱,雙方離婚時約定,涉訴房產系雙方婚后購得,屬夫妻共同財產,產權歸自己所有。簽訂離婚協議后于60天之內雙方共同到有關部門辦理變更購房合同中的購房人姓名,由盧某變更為自己;并辦理產權登記,變更到自己名下。此外,協議另約定,自離婚協議生效后,男方盧某須搬出現住址?,F雙方已登記離婚,但盧某不講誠信,至今以各種理由不搬出住房,還多次帶著他的朋友和親屬來此房屋內居住,嚴重擾亂了自己的正常生活,給自己造成很大的精神痛苦。故起訴請求法院判令盧某七日內從訴爭房屋搬出。盧某辯稱,自己不認可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是劉某通過偷梁換柱、欺騙的手段騙取自己簽訂的,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顯示公平,自己有權申請變更或撤銷。而且訴爭房屋是屬于軍隊建設的經濟適用房,離婚協議書約定訴爭房屋歸劉某所有違反了軍事法律法規,屬部分無效。如果讓自己騰退,執行協議于法、于情、于理都是沒有依據的,請求法院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后認定:劉某與盧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且雙方于簽訂《離婚協議書》當日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因此,《離婚協議書》屬有效協議,對劉某、盧某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協議書》約定訴爭房屋歸劉某所有并居住,而且還約定盧某自《離婚協議書》生效后搬出,故現劉某要求盧某搬出之請求,符合合同約定,法院予以支持。具體的搬出時間,法院將根據查明事實酌情判處。盧某關于《離婚協議書》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系劉某采用欺詐方式騙其簽訂的,而且協議書內容違反法律規定,顯失公平,其有權變更或撤銷之相關抗辯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最終判定盧某于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從訴爭房屋內搬出。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在本案中,盧某所訴稱的其與劉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存在欺詐的事實,因沒有進行充分的舉證證明,所以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該離婚協議書也應當視為合法有效,盧某應當按照協議的內容,搬出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指出:對于男女雙方在離婚時所簽訂的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部分的內容,若是出于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那么其在雙方辦理完離婚手續后就生效,除非在這之后的一年時間內,其中一方能夠舉證證明在簽訂該協議時,另一方存在欺詐或脅迫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