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為了開服裝店而欠下了一筆不菲的債務,在店鋪成功開起來后,丈夫卻因病去世了,妻子悲痛之余接手了店鋪,但是債主找到她,要求償還其丈夫在生前所借的債務。上海離婚糾紛律師針對本案指出,由于本案中的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因此該債務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丈夫去世后,妻子仍然負有償還的責任。
劉某與陶某是夫妻。2012年,原告李某與陶某開始做生意。2012年9月,原告李某為陶某墊付了店面裝修款24萬元,同日還借給陶某現金1萬元。2013年6月,陶某以匯款方式還給李某9萬元。2014年1月陶某病故,其經營的服裝商店由其妻劉某繼續經營。2014年5月10日李某持一張有陶某簽名的向李某借款25萬元(注明已還9萬元)的借條向劉某索要欠款遭拒,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陶某之妻劉某償還借款16萬元。劉某辯稱其根本不認識李某,陶某生前未向李某借過錢,借條上的簽名不是陶某所簽。法院審理后認為,鑒定中心對原告李某提交的借條進行筆跡鑒定后,認定借條的“借款人”處“陶某”署名字跡與陶某生前字跡(被告劉某提供)相同,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條真實。結合李某與陶某曾有生意往來、且有證人對墊付裝修款和借款經過的證言及陶某向李某匯款還債的情況,認定陶某生前欠李某款16萬元屬實,同時認定該筆欠款發生在被告劉某與陶某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能排除其為陶某個人所負債務,系劉某與陶某的夫妻共同之債。法院依據婚姻法中“因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相關規定,最終作出限劉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履行還款16萬元。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如果從當前關于夫妻債務糾紛的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那么本案中的債務是用于劉某與陶某共同經營的服裝店,是屬于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因此涉案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在陶某去世后,劉某仍然應當承擔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滬律網提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將關于夫妻債務糾紛司法解釋的規定總結為一個條件,其中也包括了如果債權人能證明債務是用于債務人及其配偶之間的共同生產經營,那么相關的債務就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及其配偶承擔連帶償還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