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男方在與女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小三購買出資的行為是否應認定為贈與?如果是贈與行為,則贈與標的物是房屋還是購買款?如果贈與成立,則男方的贈與行為的效力應如何認定?
【案情】
吳曉韻與周建軍80年代登記結婚,婚后周建軍開始了自己的公司,經過多年奮斗,周建軍成為了一個成功男士。2011年夏天,周建軍在一次朋友聚會中認識了年輕的陶燕,兩人逐步發展成戀人關系。
2013年5月12日,陶燕與某置業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陶燕購買位于上海市某小區房屋一套,價值人民幣800萬元, 合同還約定簽訂之日支付300萬元,剩余房款500萬元辦理按揭貸款支付。
合同簽訂后,陶燕向置業公司首付款300萬元。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載明:付款方陶燕,收款方置業公司,按揭首付款500萬元,周建軍在上述發票的右下方簽名字。之后,陶燕向某銀行按揭貸款500萬元,用于支付剩余的購房款。2013年8月至2019年10月,陶燕在銀行的賬號戶頭每月還按揭貸款本金3萬余元,合計扣款本息為240余萬元。
2019年6月,吳曉韻得知丈夫為陶燕購買房屋的事后,就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確認周建軍將房屋贈與陶燕的行為無效,請求判決陶燕返還房屋。
在法院庭審調查中發現,周建軍自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轉賬給陶燕320萬元,并從2013年7月起,每月轉賬給陶燕3.2萬元,陶燕的收款賬號即是其按揭還款賬號。同時,法院查明周建軍和陶燕認識后雙方于2012年初發展為情人關系至2019年5月,且雙方長期有開房記錄。
【判決】
法院最終判決,確認周建軍將房屋贈與陶燕的贈與行為無效;陶燕配合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將房屋過戶至周建軍名下,剩余銀行貸款由周建軍負責歸還。
【分析】
一、本案是否應否認定為贈與?
周建軍出資給陶燕購買訟爭房屋,陶燕只是名義上的購房人,首付款的發票上周建軍亦有簽名,周建軍在陶燕支付首付款錢已將320萬元轉賬給陶燕,之后周建軍又持續匯款給陶燕用于償還按揭貸款。尤律師認為周建軍大額付款和持續贈與行為系出于與陶燕保持婚外同居不正當關系的主觀目的,其行為符合贈與合同的特征,應當認定為贈與。
二、贈與標的物是房屋還是購買款?
周建軍持續匯款給陶燕,從匯款轉賬的規律性可見其主觀目的并不是單純的贈送錢款,而是為了購買房屋事先做的準備和歸還銀行按揭貸款。因此,尤律師認為應當認定為贈送的是房屋,而不是錢款。
三、贈與行為的效力應如何認定?
周建軍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擅自將價值數百萬的房屋無償贈與陶燕,該贈與顯然非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所需,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吳曉韻的財產權益,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應認定本案贈與行為無效。
上述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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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條 遵紀守法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