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上午,廣西來賓市武宣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來賓市人民醫院原院長楊文彬涉嫌受賄罪一案。上海辯護律師強調到:隨著反腐倡廉工作的進一步深化,任何的貪污和受賄行為都將會被嚴懲,即使涉及的金額數量再少,也是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至2019年間,楊文彬先后利用擔任來賓市人民醫院副院長、院長的職務便利,在醫療設備、耗材采購及款項撥付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并收受項目負責人楊某某、王某某、白某某等19人送給的好處費,其中最少為2萬元,最高為200萬元,共計502.3萬元。為規避風險,楊文彬將李某某送給的200萬元好處費,暫存于李某某處,待其想到穩妥辦法后再取走該款。但截止案發時,楊文彬未從李某某處取走該款。案發后,李某某將代楊文彬保管的200萬元,退至監察委賬戶,楊文彬的親屬代為退出贓款177.69萬元。公訴機關認為,楊文彬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目前,該案已審理完畢,法庭將擇日作出判決。
上海辯護律師指出:本案中,楊文彬作為來賓市人民醫院院長,由于來賓市人民醫院屬于公立醫院,所以楊文彬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之便受賄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由李某某代為保管的200萬元,也屬于楊文彬受賄的數額。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滬律網提示:刑法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不僅包括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還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