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訴訟中均表示不想撫養身患殘疾的女兒,經法院一再調解雙方也沒有達成一致,因此法院判決雙方當事人不準離婚。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在離婚訴訟中,若雙方當事人對于子女撫養的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的意見,甚至都想逃避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那么法院是不會準予離婚的。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離婚案件,法院判決:原告劉某訴被告周某離婚不予準許。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原告劉某(女)與被告周某在福建打工時自行相識相戀,2015年1月登記結婚,2015年7月生下女兒周乙。結婚初期,兩人感情尚可,后因瑣事發生爭吵,2018年2月分居至今。分居后,女兒周乙先隨媽媽劉某共同生活,2019年初,又跟隨爸爸周某共同生活至今。現劉某認為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便至法院起訴要求與周某離婚,婚生女兒由周某撫養,撫養費由周某承擔。而被告周某稱其同意離婚但女兒周乙應由原告劉某撫養,自己愿意承擔撫養費。經法院組織調解,雙方均拒絕直接撫養小孩,堅持要求由對方撫養小孩,調解無果。另查明,原、被告均系聾啞人,雙方婚生女兒周乙為聽力二級殘疾。法院認為,本案原、被告均系聽力一級殘疾,雙方均為特殊群體,有著共同的成長經歷,本應珍惜來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在家庭生活中更加體諒和寬容,互諒互讓,互相扶持,共同撫養年幼女兒成人。雙方婚生女兒周乙未滿四歲,又有聽力殘疾,無法做出選擇,而原、被告雖同意離婚卻均拒絕直接撫養小孩,雙方對婚姻家庭缺乏必要的慎重考慮。撫養子女是父母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不容推卸。稚子何辜?原、被告行為不僅會對孩子帶來傷害,更有悖于社會公序良俗,也為我國法律所不許。法院希望原、被告能夠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切實擔當起為人父母之責任,在處理好小孩撫養問題后再談離婚不遲。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法院在離婚訴訟中的調解,一方面是希望通過調解來挽回雙方當事人的婚姻,另一方面也是為離婚后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等問題進行處理,一旦這些問題不能解決,法院是不會準予雙方當事人離婚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滬律網提示:在離婚訴訟中,法院首先會對男女雙方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并且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的,那么法院才會準予離婚,否則,法院是不會準予離婚的。